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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人个税变化,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来源: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1-26 16:32:01

《个税法》头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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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税法》头等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补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摘自《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3、《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5、《个税法》头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快速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头等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8、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快速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摘自《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9、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摘自《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举例来说,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10、《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无住所个人纳税人身份及纳税范围判断

  备注:(1)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2)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3)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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