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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来源: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1-26 16:28:46

企业可以对比上述常见误区,对可以抵扣尚未抵扣的,如发票仍在认证期内(360天),可以及时认证抵扣,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供应商索取专票抵扣;如已错误抵扣的,应及时安排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产生多交税,少交税的风险.

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正确计算进项税额,才可能正确的计算出增值税。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2019年3月7日上午,财政部刘昆部长在主题为“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的记者会上表示:

  在减税方面,今年除了实施年初已经明确的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以及全面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外,还将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减税降费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您所说的“主菜”。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等企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经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

  里面提到的加计扣除,我们拭目以待。之前进项抵扣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政策

  进项税额抵扣采用的是反列举法,即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没有明确不能抵扣的进项,均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做了基本的规定。

  (一)可以抵扣的范围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或11%(依据财税[2018]32号文,调整为10%、12%)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可以抵扣的范围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注: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则根据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密切留意。

  进项税额抵扣常见误区

  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的导致企业多交税或少交税的情形,主要包括应抵扣的进项未抵扣、不应转出的进项错误转出、可以转入的进项未转入、不能抵扣的错误抵扣等几个方面。

  (一)应抵扣的进项未抵扣

  1.错误认为简易计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的规定影响,当供应商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时,一些企业不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抵扣进项,导致多交税。此处需要区分谁可以抵扣进项、谁不能抵扣进项。

  【案例3-2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16%的税率。B从事设备租赁业务,A公司向B公司租赁设备用于生产,租赁标的为B营改增之前从其他厂家购入的旧设备,B开展租赁业务,需要运输设备至A公司厂房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B公司可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B选择简易计税,则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但B可以向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错误认为只有专票才能抵扣进项

  一提起进项税额抵扣,很多人想的扣税凭证就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还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但须注意,相关票据必须按规范取得、开具,同时,部分行业采购农产品,已采用核定抵扣方法,不是直接凭票计算扣除。

  【案例3-22】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从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违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金额26,100,314.45元,税额3,393,040.88元,应转出进项税额3,393,040.88元;2015年将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发生的广告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金额740,565.67元,应转出进项税额44,433.94元。

  3.不知道支付境外费用可以抵扣进项

  支付境外费用通常涉及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多数财务人员对涉外税务不熟悉。支付境外费用,要么直接从银行付汇未按规定扣缴税费,要么是扣缴了增值税也没有按规定抵扣。企业有类似业务发生,应注意准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抵扣进项。

  【案例3-2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案例选自厦门国税微宣传)。

  4.错误理解“三流合一”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头等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很多人据此认为委托收付款等情形,三流不一致,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上述条款是对销售方的确定,即A销售货物给B,B可以自己支付或者是委托C支付,只要支付的实际对象是A即可,委托收付款并不违背上述条款,同时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购货方取得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

  【思考3-17】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易税易行】上述问题节选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答案是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经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易税易行】国税发[1995]192号头等条第三款当前仍然有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答复又未以文件形式明确该事项,仍会出现税务机关以三流不一致为由不予抵扣进项的情况,企业首先需考虑做到三流合一,避免上述税务风险,确实必须存在委托收付款等情形且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抵扣进项的,可以凭上述分析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易税易行】容易忽略的可抵扣项目

  境外费用、汽车、汽油、广告费、陈列费、宣传费、审计费、出差住宿费、旅游(组织商务)、路桥费、劳保、通讯费、快递、运输、物管费、租赁费(非福利)、业务介绍费、人力资源服务、小规模(代开、特殊行业自行开具)、简易计税项目

  (二)不应转出的进项错误转出

  5.错将可全额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财税[2017]90号文头等条规定,企业购入(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进项税额,只有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能抵扣,同时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是按比例抵扣。

  【案例3-24】某出口企业错误转出进项税额多交税

  一家出口企业,有转厂收入(适用免税政策),也有一般贸易出口收入(适用免、抵、退政策)、内销,不论是转厂还是一般贸易出口,用的都是同一批生产线,企业之前购入生产线是按比例抵扣进项,先全额抵扣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实际情况是,该设备同时用于免税项目(转厂)和应税项目(免抵退、内销),就属于“既用于,又用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企业按比例转出进项税额导致多交税。

  6.错误理解“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很多企业错误理解“非正常损失”,导致错误转出进项,具体在下一篇详细分析。

  7.错将研发用途进项转出

  企业领用物料用于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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