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就增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溢价之和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动产或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转移书据,则两个税目都需要贴花完税.
例A开办初期企业需要领取许多证件,那么哪些权利证可证照不需要贴花?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解: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仅对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贴花,其他不贴花,比如税务登记证(不要认为五证合一税务登记证就没有了,有些非营利组织是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所以就还有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采矿证等。注意如果换证,新证也要贴花。这里要注意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已经二合一了,称之为不动产证。
例B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此处的动产具体指什么?是否包括货币资金?如不包括,则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缴印花税,对否?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因此货币资金属于动产范畴,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入股现在也不要验资了,而且不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书据,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就增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溢价之和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动产或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转移书据,则两个税目都需要贴花完税。
例C资金帐薄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是增加一笔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就贴花,还是什么时候?
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可见纳税时间为会计年度。
举例:某企业年初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3月份增资500万,7月份减资200万,年末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500万。
如果按年度计算,当年年末即次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800万,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500万,应纳印花税300万×0.05%=1500元。
如果错误的按照增资后即纳税,则企业应纳500万×0.05%=2500元,减资部分不允许退税,所以多交1000元。
再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300万。分次注资。印花税按1000万征还是300万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应当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贴花。如你公司当年实收资本只增加300万,则只就300万元贴花,而不是按注册资本1000万贴花,因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并不体现在帐薄中,帐薄中只体现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
从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了。
例D企业成立时除了财务部门有帐薄外,其他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都有一些帐薄,到底哪些帐薄是印花税所说的营业帐薄呢?
凡用以反映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而象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银行营业帐薄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企业,即日记帐、明细帐与总帐界定为营业帐薄。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同样从2018年5月1日起,不征罗。
例A:我们企业明明有购销合同,但当地税务局还是按我们销售收入全额作为购销合同计税依据核定印花税,请问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件是什么?当地税务局这种做法对吗?可以不管我们是否合同齐备就按产品销售收入核定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由此可见,核定征收印花税是需要符合条件,但地税局往往图方便,不管三七二十一给你核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符合条件,特别是工业企业确实存在不需要购销合同的购销业务,应当准备好上述文件以避免被全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例B既有购销合同,又有要货单据,那么要货单据也要贴花吗?这种情况在工商企业是存在的,主要原理是税不重征原则。
要货单据只要明确当事人之间供需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应贴花,但如订有合同,根据税不重征原则,不需要贴花。
例C核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时,相应增值税金如何处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金及销项税金性质上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不宜将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核定时作为购销金额,而这和会计处理也是一致的,一般纳税人的原材料与产品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因此各地核定征收中一般不包括进项与销项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因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是含税的,购的部分显然应当包括含税材料款,而对产品销售收入则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因此该项增值税不属于收入的核定依据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总而言之,目前基本上是采用会计处理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核定的,这里要千万注意,有些服务性的收入并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比如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收入。
例D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只就加工费贴花,但是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呢?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那么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呢?则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只就加工费计算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中包括广告合同,但我觉得广告合同应当指广告制作,而不是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因为广告合同既然从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自然就应有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其实从较新的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中也可看出点问题,在文化创意服务中列举的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既然增值税都说了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那就不应征收印花税,仅对广告制作征收印花税为妥。
例E现在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比较多,但这种易货合同印花税如何贴花?
易货合同,其实质就是购销结合的合同,虽然不涉及或少部分涉及货币,因此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当然现在国家牌价基本没有了,就找个市场价格吧。
例F某工业品生产公司预签一个合同,但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又和对方改签了一份合同,是就两份合同都贴花还是说,因为合同实质上都是一份合同,修改后的合同就不要贴花了?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理解就是多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如果修改后金额少了,对不起,也不退税,即使这份合同较后没兑现,对不起你了,一律不予退税。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票已画销。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只要不另签合同,哪怕实际结算数额和合同有误,也不补贴花。
例G A公司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供应一百吨货物给人家,但是价格没定,因为现在市场行情不确定,象这种没有合同的金额要不要贴花?如果要,怎么算计税金额呢?
我觉得这个根本就不是合同,因为缺少了合同要素,即价格,所以暂不贴印花为妙,你们觉得呢?
例H工商业企业经常发生大量运费,而税务局要求对我们收到的运费发票征收印花税,请问运费发票也需要贴花吗?没有合同也要贴吗?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例A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如何贴花?人寿公司的人寿险要不要贴花,财保公司办的临时健康险与意外险要不要贴?
按照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暂按5元贴花。注意这里的保险合同特指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以保险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期满退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所以说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公司不需要按保险合同贴花,但要注意财产保险公司虽然大部分属于财产险,但也有少部分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也是不需要贴花的。
例B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社的大量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具体规定的?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快速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较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较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较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较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较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特别注意: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借款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合同是不征收印花税的。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现在改为由银监会批准了。
例C本地地税局要求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但我们遍寻相关文件,根本没有对票据贴现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的政策支持,请问票据贴现是否属于借款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金融业征收范围包括1、贷款;2、融资租赁;3、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经济业;5、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可见金融及税收法律、法规均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列为两类,而不是将票据贴现业务视同为贷款。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也即目前只将融资租赁合同视同为借款合同贴花,票据贴现合同并没有纳入视同借款合同贴花的规定,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必贴花。
例D目前金融保险行业基本上均采取总分机构制,那以这些机构的资金帐薄如何计税贴花呢?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例E集团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问此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否集团双方缴纳印花税?
此项合同包括两项内容,其一为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事项,其二为银行受托对子公司的贷款事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并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事实,鉴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银行对子公司只是受托贷款,其只获取手续费,本质上也是个代理合同,因此也不需要交印花税。不过我倒是见过地税局征了的,私下以为真冤啊。
例F近日,我们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担保企业除账簿贴花外不申报印花税,但我们认为,根据信用担保的性质应是保证借款人较终向银行还款的保证合同,但有关查询说法都说不属于应税合同,故请总局领导给予答复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财产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办理的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合同,担保企业不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上述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例A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很多,这些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如何贴花是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关注要点,请解释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可以这么来理解,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是申请权不是产权,非专利技术一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自有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产权,因此转让行为不按照产权转让书据处理,)技术合同涉及的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的法律、法规、审计、会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合同征税范畴;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及职工业余教育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范畴,上述合同没有技术含量,仅是技术成果的普及。
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计税,不必包括研发经费,但如果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计酬,则按该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例B有些技术合同,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比如约定按技术提供后企业销售收入提成的,如何贴花?还是暂不贴花,以后数额确定后再贴?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注意补贴印花时先前贴的5元要抵减,虽然5元钱不值钱,但挣的钱可是靠一分分累起来的,不捐细流,何以成江河啊!
例A我们是国土资源局,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出让土地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那么土地出让与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改变了之前不征税的空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吗,表面上看出让方是政府部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对政府征收印花税毫无意义,但是印花税纳税人是包括机关的,因此政府也需要纳税。
例A企业有相当多的合同,但对于哪些合同需要贴花,哪些合同不需要贴花,一直分辨不清,如果能具体说明一下哪些凭证需要贴花,就会避免多贴不该贴的合同,导致多缴税。
我们一定要掌握原则,即印花税是列举式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就不要贴花,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项如何理解了?上述其他凭证不是各地税务局说了算的,而是其他凭证必须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文才可以征收,比如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就不在征税合同里,只是后来专门行文才需要征税,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只对列举凭证及财政部确定征税凭证征税)
那么应当征税的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免税凭证呢?也就是说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哪些情况下享受免税的优惠。
下列应纳税凭证是不需要贴花的,即免税凭证: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具体化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还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这一块要注意,这个属于免税的运输合同),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征订单位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免税。但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按购销合同贴花。
注意如果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贴花。(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例B一份合同有许多人在上面签字,是不是只要签字的人就要贴印花税呢?哪些凭证参与人需要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但代理人可代理纳税。(就是对合同享有权利,但也承担义务的人)
例C公司出租房屋,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那么这项租房合同中订立的维修款也要贴花吗?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象你们公司,如果分开了,出租按千分之一贴花,房屋修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修缮就不是修缮了,而是要和房租一样的税率了,你亏不亏呢。
例D许多合同是以外币计价的,贴花时外币按哪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税贴花呢?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就是说和美元,日元,欧元有标价,但其他货币就要再来快速换算,所以麻烦一点。
例E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头等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同样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合同内容具有中国法律效力且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则应贴花完税。
例F我公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其原境外公司A公司将C公司以RMB10000万转让给一间境外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C公司持有A/B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现遇到印花税如何缴纳的问题:1、C公司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5万元=10000万*0.05%,依据为印花税法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15条规定;2、主管税局要求C公司按转让价的二倍缴纳印花税10万元=10000万*0.05%*2,其依据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A/B公司为境外公司,印花税也不要求代扣找缴,这样不应找C公司收税,应找A/B公司收税才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认为C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更不是该项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是A、B公司,应当由A、B公司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而不应为保障税款入库而将印花税纳税义务强行移植给并非纳税人的C。
例G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例H、我们公司将一块土地及厂房租给另一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请问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实务当中如果房屋是考虑了地价的,因此对于房屋占地不宜划分为房租与地租,应全额作为房租,只对单纯的土地租赁不必贴花。
例I我们房地产公司以前售房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收的,但为什么现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平白无故的增加了万之二的税负。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一份合同,但持有合同的两方税率却不一致,因此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例A现在大量的企业改制,比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那么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如何避免多交税呢!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例B现在企业做大做强,经常会出现企业集团这类的大型集团企业,那么对于集团公司内的许多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或分公司与下属分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同一法人单位内部订立的合同由于其权利与义务均归集于同一法人而非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应征收印花税。
例A一些销售公司,经常签订购销合同,再比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很多,如果一份份贴,根本忙不过来,再比如有的合同贴花金额巨大,印花税票都贴上去也不够,怎么办,听说有汇总缴税,那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而言单笔超过500元或凭证多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汇总缴纳或汇总贴花,但相应的征税凭证与免税凭证应分别汇总,否则全额征收印花税。另外是否汇总缴纳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例B现在许多公司并不签订纸质合同,而是随着网络的发达,开具电子合同,这种电子合同显然不好贴花,那么是否不需要交印花税呢?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拾遗补缺的功能就至关重要,面对无纸化办公的迅速涌现,及时制定政策确保应收尽收就至关重要。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证,但“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座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纸质凭证的性质无任何改变。在文件出台之前往往电子凭证是不征税的,只对找印出来的纸质凭证征税,所以162号文的出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
显然如果采用电子方式订定合同的就不宜再订定纸质合同了。
例A我们是河南的公司,在参加广州博览会时签订的合同应贴印花税到哪里缴?广州吗?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签订的应税合同回所在地贴花纳税,不涉及省际关系的由省局决定。
例B现在许多企业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印花税多交了,印花税多交是否真的不可以退吗?
多贴印花税票是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的,但核定征收印花税开具的是完税凭证,根据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而无三年的限制。因此如果是以完税凭证交纳的印花税,符合条件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切莫忽视印花税,俗谓较危险的地方就是较安全的地方,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其实恰恰较安全的地方却是较危险的地方,比如某企业搞土建工程,一直不知道建筑安装合同征收印花税,以为是请的施工方的事情,结果税务局一检查,上亿的土建工程补印花税五万,滞纳金三万,罚款五万,可谓是小不经意大失所算。再如有的建安企业放为总包方已就总包合同交了印花税,自已签的分包合同不需要纳税,结果一旦被查出,往往要处一倍的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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