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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征管问题,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来源: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9-05 10:21:21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明确了若干重大问题如何执行的口径,本文基于31号公告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及有关法规,分析如何理解有关规定,以及规定背后的法理,提供一点分析类似问题的思路。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加计抵减如何计算销售额?

  三、舱位承包和互换适用什么税目?

  四、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方式

  五、财险服务进项税如何抵扣?

  六、如何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七、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等其他规定

  八、执行时间及如何衔接?

  一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这一问题又包括以下六个小问题:旅客的范围;非本单位员工不得抵扣的执行时间;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要求;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如何理解国内旅客运输;国际旅客运输为何不能抵扣。

  (一)旅客仅限于两类

  是不是本单位负担的旅客运费,不管给谁负担,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不是。

  31号公告规定仅限于两类旅客:

  一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就是本单位正式员工。

  二是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如果本单位为来讲课或其他服务的人员负担机票等运费,是否可以抵扣?不可以。尽管39号公告并没有上述限制规定。

  如果是本单位员工的运费,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抵扣?也不一定。如果符合不得抵扣的规定,本单位员工的运费,也不得抵扣,比如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报销的机票等,因为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非两类旅客运费不能抵扣的时间

  由于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执行,而3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2019年9月16日)执行,如果纳税人在4月1日之后,9月16日之前,已经抵扣的旅客运费进项税,不属于31号公告限定的两类,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尽管39号公告公布后,总局曾经在问答中明确购进的旅客运输限于本单位员工,但是问答不是正式的法规,严格按照两个公告的执行时间,不应做进项税转出。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要求

  旅客运输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多种,如果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1号公告规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四)扣税凭证的时间要求

  31号公告再次强调,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凭证。因为允许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的39号公告,执行时间就是2019年4月1日以后。

  (五)如何理解国内旅客运输

  现行税法并没有界定国内旅客运输,但是关于营改增的36号文附件四规定了国际旅客运输的三种情况:

  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自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进境;

  自境外某地载运旅客或货物到境外另一地方。

  也就是说,起点和终点只要有一头在境外,就是国际旅客运输。所以,起点和终点都在境内的旅客运输,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

  (六)国际旅客运输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根据36号文附件4的规定,国际旅客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也就是税务局不但不征税,还要退税。既然没有对服务提供方征税,服务购进方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二 加计抵减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1号公告规定了以下三个与销售额计算有关的问题:

  (一)销售额的范围

  从31号公告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额的口径比较宽泛。

  1、三类销售额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或评估销售额计入当期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定是2020年2月查补了2019年10月的销售额,查补的销售额计入2020年2月。

  3、差额计税的,按照差额后作为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零销售额时,如何计算比例?

  如果纳税人是零销售额,如何计算比例?

  31号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当然,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就按3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如何计算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经批准,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总机构用100元销售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用120元卖出去,则销售额是220元。

  三 舱位承包和互换适用什么税目?

  31号公告对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运输工具舱位承包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比如A公司(托运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运输合同,B公司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B公司自己缺乏运输工具,只能找C公司(发包方),承包C公司仓位,委托C公司完成运输服务。

  在上述业务中,作为发包方的C公司,以其向承包方B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作为承包人的B公司以其向托运人A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运输工具舱位互换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比如A公司有车辆自北京向内蒙运输货物,B公司有车辆自北京向河北运输货物,A公司可以委托B公司用其车辆运送部分自己承运的货物到河北,B公司也可以委托A公司用其车辆运送部分自己承运的货物到内蒙。

  根据3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A公司应支付B公司100元,B公司应支付A公司80元,双方轧差,A公司只支付B公司20元,B公司不再支付,双方也要分别确认100元和80元的收入。

  (三)如何分析应适用税目?

  如果没有31号公告的规定,如何分析仓位承包、互换业务应适用的税目?分析业务、分析合同。

  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业务性质决定收入性质,决定纳税义务。分析业务的性质,取决于合同对双方权力、义务的规定,合同证明业务。31号公告在规定仓位承包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时,有句话是“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既然收取的是“运费”,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当然按照“交通运输业”纳税。

  所以,遇到适用税目拿不准的问题时,经过业务分析、合同分析,结合营改增税目注释,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 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转让限售股,需要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但是,如何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

  53号公告规定了三种情况的限售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31号公告规定了第四种情况: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

  下面结合53号公告和31号公告,分析四种情况形成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以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发行价为买入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以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31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53号公告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较后快速停牌。

  (四)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

  以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 财险服务进项税如何抵扣

  31号公告以车险为例,针对保险赔付支出的不同形式,做了准予抵扣和不准予抵扣的不同规定。

  (一)“实物赔付”允许抵扣

  所谓“实物赔付”,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

  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二)“现金赔付”不得抵扣

  所谓“现金赔付”,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

  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三)财险公司应争取抵扣进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赔付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赔付方式,导致保险公司不同的进项税抵扣权力,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成本。财险公司应重新审查自己的保险合同,尽量将“现金赔付”改成“实物赔付”,经过抵扣进项税,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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