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用是满足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用于补偿劳动和因为疾病造成的损失保障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费是为了满足职工医疗保险征集的费用,它是指职工按照一定的报销比例来报销医疗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大体上保障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发〔1998〕44号文头等条头等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缴费办法明确。国发〔1998〕44号文头等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各省对用人单位缴费率作出规定,如:《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需超过7%报经省政府批准,但较高不超过8%。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国发〔1998〕44号文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
从2016年5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头等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 ,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 ,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确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社部发〔2016〕36号文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头等条规定: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列支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扣除。
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优惠方面。自2007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的重要条件。当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减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才停止。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收取的费用。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国发〔1998〕44号文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费一般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由某一行业组织按照保险的原则筹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操作管理的商保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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